我国从1984年由教育部批准在北京大学等22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以来,分三批共设置了56所研究生院。无论是从教育部关于研究生院的设置条件来看,或者从目前设有研究生院的大学的发展现状来分析,还是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情况来比较,这些建有研究生院的大学都具备了“研究型大学”的最重要的特征,已经成为我国研究型大学的主体。研究生院同时也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基地,对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和发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新中国的研究生教育起步之初,我国就开始酝酿在重点高校成立“研究院”。1959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指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6所大学为全国重点高校。1960年2月,教育部在天津召开重点高校座谈会,达成关于在重点高校设置研究生院、培养研究生并进行科学研究的共识。1961年9月,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其中第23条规定:“少数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可以试办研究院”。1963年4月,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将“研究院”单列一章,提出“少数高等学校研究工作基础较好,具有较多能够指导研究生的教授、副教授,经中央教育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可以试办研究院”。根据对当时中共中央和教育部的文件精神以及重点高校座谈会内容的理解,如前多次提到的“研究院”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研究生院”。1965年,北京农业大学(现在的中国农业大学)研究院宣布成立,这是新中国第一个研究生院。
1978年3月,教育部召开直属高校座谈会,提出今后八年的发展设想,其中就特别提到要设立研究生院。1980年12月,在全国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教育部又重申上述思想。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中,正式提出了“要试办研究生院”。
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准备和国际交流工作,1984年5月,教育部向国务院建议,先在北京大学等22所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1984年8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在北京大学等22所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的通知》,并转发了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的请示报告》和《关于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的几点意见》,同时确认“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已有研究生院,这次不再报批”。
1986年4月,国家教育委员会请示国务院同意,又批准了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等10所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至此,设有试办研究生院的高校达到33所(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993年8月,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召开研究生设置和建设工作研讨会。会议就试办研究生院十年来的经验、制定“研究生院设置办法”以及加强研究生院建设等问题进行了研讨。1995年10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高等学校研究生院制度正式确立起来,高等学校研究生院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1996年1月,在对各研究生院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国家教委根据评估结果和各校提出的正式建立研究生院的申请报告,首批批准北京大学等11所高等学校正式建立研究生院。其后不久,第二批又批准了天津大学等22所高等学校正式建立研究生院。
在对试办两批研究生院的实践进行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6月,教育部根据《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同意北方交通大学等22所高等学校第三批试办研究生院。其后,又陆续批准了河海大学(2002年)、哈尔滨工程大学(2002年)、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3年)3所高等学校试办研究生院。
2004年4月,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在听取总结汇报,进行水平评估的基础上,经过无记名投票,建议同意2000年开始试办的22所研究生院“转正”;5月,教育部批准这22所高等学校正式建立研究生院。2007年6月4日,教育部根据《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并经考核评估,批准哈尔滨工程大学、河海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正式建立研究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