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
国家教委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研究生院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对全国33所研究生院的评估工作。
5月30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等八所院校为首批试点单位,会同司法部教育司召开了法律专业硕士招生联考的研究会议。
10月20日
国家教委发布《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就研究生院的性质、职责及建院条件和管理、审批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暂行规定》还分别从教育教学水平、师资水平、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对设置研究生院的标准作了既有定性、又有定量的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研究生院的设置与建设走上了法治化道路。
11月3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针,提出今后5年要着重抓好6方面的工作:科学规划研究生教育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探索合理有效的招生调控机制;优化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全面提高培养质量;集中力量,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和改进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工作的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