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向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发《关于对前四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决定对前四批(1992年以前)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基本条件合格评估。
9月23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所调整的有关政策内容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实行逐级申请学位的政策,即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
10月24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通知,决定各学位授予单位于1998年9月1日去按新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所属门类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
11月10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起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11月20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批准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的通知》,批准了清华大学等54所高等学校开展工程硕士培养工作并行使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同时规定了各校1998年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录取限额,当年全国有9所高校招收工程硕士生1500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