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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授予主要是指接受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审核和决定向其授予学位以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过程。我国学位授予采用的是由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和授权,由各授权单位进行学位授予的办法。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学位授予主要包括应届毕业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同等学力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授予。以下主要介绍首批应届毕业生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情况。

    一、首批硕士学位授予
    1981年11月2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各授予单位必须迅速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建立学位档案等。为解决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已有应届毕业研究生,却无权授予硕士的问题,1981年12月2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无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问题的通知》,规定无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届毕业研究生,可由本单位出面,向本地区和本系统的专业对口的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申请,个别解决不了的,可以跨地区、跨系统申请。1982年3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的补充通知》,主要答复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学位授予单位现有主要负责人中均无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选,可由一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代理主席;二是由于研究生毕业时间参差不齐,因此授予学位的时间原则上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准。
    经过各授予单位的认真评审,到1982年4月,完成了首批授予硕士学位的工作,全国有229个授予单位授予硕士8665人。

    二、首批博士学位授予
    我国从1982年开始招收博士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应于1984年或1985年毕业。但部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1978年和1979年招收的硕士研究生中,对少量入学前基础好,入学后成绩突出者提高了学习要求,经过几年的培养,个别人员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1982年初,中国科学院和个别高校提出,要求进行博士学位授予的试点。1982年4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复文》,同意对个别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进行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对确已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可以授予博士学位。从1982年2月至1983年3月,中国科学院等八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了试点,共授予博士学位18人。
    1984年7月2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这是我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关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文件。《通知》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做法,以后一直未有大的修改,沿用至今。根据《通知》精神,1984年暑期起至年底,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陆续为第一届毕业博士生进行了答辩和授予学位,全国共授予博士学位82人。
   
    三、我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大会
    1983年5月2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了我国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大会。会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人民大会堂接见了我国自己培养的博士及他们的导师和硕士代表,并合影留念。会上,党和国家领导人向博士学位获得者和硕士学位获得者的代表颁发了学位证书,并向博士生导师赠送了纪念品。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制度史》,吴镇柔、陆叔云、汪太辅主编,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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