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工作的管理体制,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一级,学位授权单位一级。
一、国家一级学位管理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0年12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宣告成立。其日常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在教育部。1988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了议事规则,对工作任务、会议制度、决议形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由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1980年12月1日,国务院批准了第一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照授予学位的不同学科门类设立学科评议组,并按学科或几个相近的学科组成若干评议分组。对于学科评议组的性质、人员组成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1年10月制订了试行组织章程,并于1990年10月正式确定为组织章程,1996年4月又对此进行了修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明确指出,学科评议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工作组织,它由国内各学科中学术造诣深厚、具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者、专家组成,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历届委员及会议
二、省、部一级学位管理机构
自学位条例公布以后,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主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较多,学位授予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相继成立了有关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如中国科学院、卫生部等单位成立了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也成立了学位领导小组。
在学位条例实施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工作一般由其教育部门主管高教的机构负责。但随着学位工作和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早在1987年就有学位工作任务较重的10多个省市相继提出成立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此进行了认真的研究。1988年10月,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的报告中就拟同意成立省一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及其主要职责提出了原则意见。根据这一精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分别于1990年5月和7月向国家人事部提出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试行建立学位委员会的报告。1991年3月2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苏省作为第一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批准建立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同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复同意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还有陕西、上海等省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99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地方学位委员会职责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同年7月2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广东省试行建立学位委员会。
199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要扎实推进学位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范围。同年年5月至6月,又批复湖南、北京等9省市建立学位委员会,并加速进行有关法规的建设,于1995年5月30日,以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至1996年3月,全国有16个省市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
1997年3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统筹权的意见》,指出除16个省市外的其他没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根据文件精神,1997年下半年至1998年底,先后又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学位委员会。
省级学位委员会作为国家学位管理体制中重要组成部分,由试行建立、扩大建立到允许自行建立,走过了一条逐步发展的路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职责也走过了一条逐步明确和完善的路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作用也走过了一条逐步扩大和发挥的路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一级的学位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组成人员、任期等作了具体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一般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研究生院(部、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