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学位制度的两次探索
第一次是1954年至1957年。1954年3月8日,中共中央在对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目前科学院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工作的任务的报告批示中指出,在我国建立学位制度是必要的,“责成科学院和高等教育部提出逐步建立这种制度的方法”。1955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组成13人的委员会,开始进行我国学位制度的拟定工作。1956年6月,学位、学衔、工程技术专家等级及荣誉称号等条例起草案委员会将“关于学位、学衔和荣誉称号等条例(草案)起草工作报告”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和学衔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上报中央审批。
第二次是1961年至1964年。1961年,中共中央采纳了国家科委“关于建立学位、学衔、工程技术称号等制度的建议”。1962年1月,中央科学小组、国家科委党组通知中宣部、教育部、中科院、国家经委、国务院文教办、文化部着手起草学位制度。1962年3月,国家科委组织了11人组成的学位、学衔和研究生条例起草小组,在1956年条例草案的基础上反复征求意见,并进行研究和修改。1963年10月29日,国家科委党组将“关于建立学位制度和教授称号制度的报告”及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第二次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核。1964年4月,根据国务院法律室的意见,国家科委党组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制定与颁布
“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的报告指出:“关于学校和科学研究单位培养、选拔人才的问题,要建立学位制度,也要搞学术和技术职称”。1979年3月22日,根据中央建立学位制度的指示,教育部、国务院科技干部管理局联合组成了“学位小组”,再次开始研究在我国建立学位制度问题。1979年12月,“学位小组”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了条例(草案)并做了修改。1980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之后,“学位小组”又多方征求意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两个文件。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