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类型是社会需要多样性的反映,是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和培养方式多样化的反映。我国的学位类型分为学术性学位和专业学位。
一、学术性学位
在实施《学位条例》初期,由于许多教育、科研单位人才断层严重,因此当时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基本上定位在培养教学、科研型人才。与之相适应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学位申请者主要偏重于基础理论和科学研究能力的考察。虽然在我国学位条例中,并未对学位进行分类,但根据国外的经验,授予教学科研型人才的学位,一般称之为科学学位或学术性学位。学术性学位是我国学位中的基本类型。
二、专业学位
我国提出设立专业学位的动议最早出现在1984年,清华大学等11所高校向教育部提交《关于培养工程类型硕士生的建议》,最终使部分高校开始工程类型硕士生培养的试点工作。1990年,我国正式建立了第一个专业学位,即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此后又陆续建立了建筑学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专业学位教育长足发展的形势下,1996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对专业学位的定义、性质、设置程序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开始走向制度化。此后我国专业学位教育迅速发展,截止到2010年,共设置了4个博士专业学位,38个硕士专业学位,1个学士专业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