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7月28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议定事项:
一、审议通过第三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经国务院同意,该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直接批准)。
二、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6年下半年至1987年上半年工作要点:
1.总结三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经验,坚持改革精神,研究并提出第四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意见;
2.组织部分有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依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其他学者、专家,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进行调研、论证,提出修订方案;
3.继续在少数条件较好、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发展;进一步修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
4.从1986年下半年起,组织五个学科、专业的专家组,继续进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和评估的试点工作;
5.会同国家教委对改革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分配制度,以及改进和完善学位制度等问题,进行调研,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提出专门报告;
三、在我国稳步开展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试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