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0月17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议定事项:
一、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第四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1989年2月17日颁布实施。
四、确定了下一年度学位工作要点:
1.拟定第四批学位授权审核的原则和办法,组织学科评议组进行审核,做好第四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
2.完成《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组织专家撰写学科、专业目录的简介;
3.适当扩大在职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试点工作范围,加强对试点工作检查;进一步修订在职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并公布实施;
4.在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自检基础上,推动各省市、各部门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并研究总结质量检查的做法,做出开展学位质量检查的有关规定;
5.会同国家教委,推动学位和研究生工作的改革。在工程技术、财经政法和临床医学等部分学科中组织应用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