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议定事项:
一、批准第五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结果。复审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对复审会后要求补行评议的问题,一般不予考虑;对个别学科评议组在复审会议期间留有书面意见的,授权单位办公室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正、副主任委员批准;对复审通过的,但有较大异议的个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生指导教师,暂缓公布,待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正、副主任委员批准,另行公布处理结果;关于在审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时,是否试行将博士生的培养权与学位授予权分离的做法问题,此次部署学位授权审核时并没有提出这一政策,且目前有相当一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只有一二个博士点,因此,此次审核通过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宜实行这一做法,今后是否实行,要慎重研究。会议强调指出,第五批审核之后,我国学位授权体系已具相当规模(博士单位272个,硕士单位621个,博士点2400多个,硕士点8450多个),今后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一定要按照分层次办学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要在全面调研和同地方与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做出整体规划,共同进行调控。
二、审议了学位办公室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意见》。会议指出,当前,学位工作的改革要着重抓紧进行学位授权审议办法的改革,逐步达到下述改革目标: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的审核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相应的决策权;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岗位,逐步由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标准和条件自行确定。会议同意关于硕士点审核办法的改革方案,决定对已是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硕士点的审核,逐步进行分权、放权等项改革,使地方和部门有更大的权限和责任。在改进办法并继续搞好部门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点改革的同时,在一定学科范围内,把硕士点审批权下放给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
三、原则通过《关于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的报告》,指出,1991年开始进行的物理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两个二级学科的评估结果要予以公布;对其中受到红、黄牌警告的单位,要求学位办公室进一步听取所涉及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无正当申诉理由,即予以公布;对评估后各单位的排序情况,由学位办公室以适当方式通知参加评估的单位,并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杂志上公布。会议要求学位办公室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相应的法规,注意改进办法,简化程序,尽快拿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
四、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4年的工作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