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10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议定事项:
一、贯彻分层次办学原则,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数量近期内基本稳定,今后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1995年不进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在1997年进行学位授予审核时安排;极个别遗留问题,适时另案处理。
二、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不再单独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逐步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在审定所属各博士点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这项改革,通过扩大试点、严格遴选条件、分批过渡的办法实施。
三、同意设置和试办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硕士学位与现行法学硕士学位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责成学位办公室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实施。
四、原则通过《关于1995年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同意在1995年增列少量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已有的部分博士点和硕士点做适当调整。增列博士点的学科、专业,应是国家经济建设、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急需而目前全国尚无授权点或授权点偏少的学科、专业;实行定向增列,限额评审,增列总量控制在100个以内,增列博士点要加强对其所在单位相应一级学科整体条件的审核。增列博士点的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增列硕士点,重点考虑直接为经济建设、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服务的学科、专业,适当兼顾地区和行业发展的特殊需要,增列硕士点的审核工作,除原已授权自行审批硕士点的学位授予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继续自行审批本单位硕士点外,还将在部分省市进行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硕士点的试点工作,除此之外,硕士点增列的审核工作,一律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增列硕士点实行总量控制,有自审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点的增列数量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商定,增列硕士点总量控制在700个以内。允许和提倡学位授予单位适应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主动调整授权学科、专业,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对调整的授权点予以优先考虑。已有博士点和硕士点的调整审核工作,随今年增列博士点和硕士点的审核工作同时进行,但不计入总量控制数额。
五、原则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年工作要点。学位委员会将会同国家教委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加强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促进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扎实推进学位管理体制的改革,切实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设;大力开展学位授予单位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