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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重要事件 >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大事记

7月5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报告,同意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出《关于申请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批准,确定在全国73个单位建立10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中高等学校36所,建站66个。

8月28至31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召开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1986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会议提出:1986年全国招收硕士生的工作必须贯彻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要进一步做好推荐免试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工作;要合理设置入学考试科目,提高命题质量;要认真做好录取和调剂录取工作;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录取在职人员;同时继续做好面向港澳招生的工作。

9月23日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在发展高等教育方面,必须充分挖掘现有院校的潜力,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方面的联系,提高他们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力。‘七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专科毕业生260多万人,比‘六五’期间增长70%;毕业研究生20万人,增长4倍多。”

10月21日
    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做好1986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强调1986年招生工作必须贯彻保证质量、稳步发展的方针。

11月2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就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提出要求。提出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要认真总结第一、第二批审核工作的经验,切实贯彻改革精神,继续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试行在一定学科范围内下放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的审批权限,选择少数学位授予单位试点。

11月6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颁布《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就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条件和制定委托培养招生计划的原则,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招生录取原则,委托培养硕士生采用的合同制,以及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费用和其他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

12月4日
    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不再上报国务院批准,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只公布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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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www.chinadegree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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