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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学位制度 > 我国历次学位授权审核和制度改革


    1983年3月1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第二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关于审核第二批文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几点意见》和《关于审核第二批理工农医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几点意见》,并颁布试行《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启动第二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1983年9月18日至2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举行第二次会议,审核我国第二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
    1983年12月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讨论了调整学科评议组及成员的意见。
    198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第二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5个,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316个,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601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67个,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1052个。
    1984年8月,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进行了审核、增列一批中青年博士生导师和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试点工作。经审核共通过博士学位授权点32个,博士生指导教师183人。这一评议结果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摘自:王红乾.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史上的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回顾,《文教资料》,200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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