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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学位制度 > 我国历次学位授权审核和制度改革

    1985年2月1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名单;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几点意见》。
    1985年11月2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就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提出要求。
    1985年12月4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不再上报国务院批准,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只公布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
    1985年12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出《关于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初审工作的通知》,《通知》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第三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初审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初审工作按学科分为25个小组进行,参加初审工作的教授258人。
    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这是国家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一项改革。
    1986年7月2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次学科评议组会议关于增列第三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点和博士生指导导师名单的方案。第三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1个,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675个,新增博士生指导导师1791人;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30个,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2045个。
    1988年3月1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同意备案的1987年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科、专业的通知》,同意12个放权单位自行审批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38个。
——摘自:王红乾.新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史上的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回顾,《文教资料》,200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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