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历次学位授权审核: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
>>第六次 >>第七次 >>第八次 >>第九次 >>第十次
1981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及历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审核的决议是审定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否具备授予单位条件的重要依据。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也历经改革,虽然改革的目的与内容各异,但基本方向是简化审核程序,扩大地方和高校自主权。1985年以来,有几项改革措施影响较为深远:
1、198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首批试办研究生院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23所高校在一定学科范围内进行自行审批硕士点试点,2002年又将自行审批的范围扩大至所有设研究生院的高校。
2、1995年起,授权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硕士点。2002年,随着西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成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点已扩大至全国范围。
3、1996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开始按一级学科审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2002年又决定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内可自主设置学科、专业。
4、1993年,开始试点部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1995年开始取消全国统一评审博士生导师的办法、博士生导师的审核可由授予单位自行组织或主管部门组织,到2000年,博士生导师的评审全部由博士授予单位进行。
5、2005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开展自行审核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试点,两校在若干学科范围内可自行增设本单位的博士学位一级学科点。
6、2005年,一批高校可自行开展审核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点。
2008年,第25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提出进一步调整结构和优化布局,发挥地区学位委员会的作用,扩大学位授予单位的自主权,强调获得学位授权单位的自我监督,建设权责分工更加合理、调整和适应能力进一步增强、调控和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努力,中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布局已基本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