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9日至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十一次会议,研究、部署第五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1993年3月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申报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通知》对申报和审核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原则和政策,以及申报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申报年龄等问题做了规定。
1993年4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第五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审核工作。《通知》就审核工作的主要原则,审核博士点及其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点的条件、申报工作的要求,已有的部分博士点和硕士点的调整、自行审批增列和调整硕士点以及审核工作的程序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1993年5月2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办公室发出《关于自行审批和调整硕士点的通知》,决定扩大自行审批和调整硕士点的原则和标准,以确实保证质量,按需授权。
1993年5月2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并严格控制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推荐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基本条件,并对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和整体条件的评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3年6月1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申请新增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基本条件的补充说明》,要求各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按需授权和分层次办学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控制申报,慎重推荐。并对新增博士和硕士单位的基本条件做了补充说明,对申请增列学位授予单位应有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必需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经费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关于对自行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结果进行抽查的通知》,对开展自行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试点工作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方式是聘请部分专家对试点单位的审核结果进行通讯评议。
1993年9月1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出《关于批准开展自行审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试点工作的通知》,扩大试点范围,对17个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下放了自行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权。
1993年9月21日至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认真审核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新增博士、硕士单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及博士生指导教师。
1993年12月10日至1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近年来学位工作的进展情况,审议并批准了第五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24个,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274个;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35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863个,有关试点单位自行审批硕士点253个,并同意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对遗留问题的处理原则;审议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意见》,提出应逐步达到的改革目标(主要内容: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审核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相应的决策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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